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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净额法理解会计事业(政府补助由总额法变为净额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吗)

一、什么是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的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款(不包括增值税出口退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软件企业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款,疫情期间企业收到政府的稳岗补贴款等。







二、关于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七个要点




1、判断和区分政府补助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式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成本和费用的政府补助。




2、如果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再区分两种情况,如果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或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如果用于补偿以后期间将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先计入递延收益,再按以后期间实际发生费用的进度进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3、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4、难以区分与资产或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5、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6、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7、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等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三、财政补贴是否免税,需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判断: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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