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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付汇的税收特许权使用费(向国外支付的特许权费用为含税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对外支付,企业仅向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


通过境内企业的经营,相关商标和品牌逐步获得市场认可,并且该无形资产的维护和推广均由境内企业负责并实现价值提升,依据独立交易原则,境内企业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品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专利、商标、设 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秘密程序或专有技术等资产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属于特许权 使用费。



案例背景


集团有5家关联公司,海外公司A和B,中国公司C、D、E,A是集团总部,负责核 心研发和集团品牌的维护开发工作,其向C提供商标和技术的使用权,C就其面对D的产品销售收 入计提并支付A特许权使用费(商标 技术)。C向E采购材料,产成品通过B销售给海外第三方客 户,通过D销售给中国第三方客户。C在前几年出现了亏损但在今年成为了高新技术企业。



案例解读


问题一:C公司在亏损时可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吗?


答:由于目前非贸付汇的管理已经改为备案制,所以企业只要按照合同做好相关的税务备案、 扣缴相应的税款,则可以对外支付。但是支付完成之后容易被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特别关注,税务局 比较容易挑战的一个点是造成企业亏损的原因,另一个是定价的合理性,税务局会考量中国企业的 价值创造贡献。


问题二:C的产品全部通过关联方销售,自身并无销售职能,C可以支付商标使用费吗?


答:可以支付。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安排容易被税务局质疑,但也要取决于整个架构的定价政 策,如果销售公司为有限功能企业,制造和销售过程中的定价政策和利润分配较为合理,则可以支 付。


问题三:C今年变更为高新技术企业,其后可以继续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技术使用费吗?


问题四:C使用关联方A提供的技术,同时向关联方E实施材料采购,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 计税基础时需要扣除关联采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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