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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演变(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影响国家社会发展的人口生育政策有诸多调整,下面就细数一下生育政策的演变。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人口总6.02亿人。1955年3月,在中国人口增长过快这个判断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提出要适当地节制生育。


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当年,马寅初提出了他对人口问题的主张,发表了“新人口论”。


1962年底,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提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


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告知》,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当年制定“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晚、稀、少”的政策。“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1978年,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79年1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召开,贯彻69号文件,在贯彻中把“最多两个”去掉,变成了“最好一个”,独生子女政策至此正式开始。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刊布《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下称《9-25公开信》)。号召“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明确了生育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和总体思路。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中国实施了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


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在发展和变化之中,作为影响和指导人口再生产过程的生育政策也是如此。生育政策与其他任何社会经济政策一样,它的稳定具有相对性,没有绝对稳定不变的社会性政策。因此,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发展和变化是正常的、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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