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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稽罚告〔2021〕96号


深圳***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0******089):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路11号***工业园厂房***栋三楼A1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6年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部分查实资金回流)用于出口退税,未申报缴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返纳你公司2016年1—6月取得的出口退税款3,364,832.3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于你公司利用恶意取得的不合规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394,513.85元的行为,处以一倍罚款394,513.85元,并暂停你公司的出口退税资格1年。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第1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追缴你公司2016年1-3月份增值税2,155,076.56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0,855.36元、教育费附加64,652.30元、地方教育附加43,101.54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六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第二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337,774.73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一倍罚款337,774.7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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