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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工商局指定刻章地址(海口公安局指定刻章的地址)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件,涉案被告人秦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被告人秦某(男,现年39岁)代羊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后秦某花钱找人在其提供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盖上“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2018年2月1日,秦某到海口市保税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递交材料时,工商局工作人员发现秦某提交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上加盖的“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有异常。


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提供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所盖的印文和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印文。2019年2月21日,公安民警从秦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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