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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里公司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登记管理法)

我国第一部统一规范


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统一简称《条例》)


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它将为市场主体


准入、经营、退出带来哪些利好


一起来划个重点哦













一、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条例》明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要求各级登记机关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条例》压减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增设“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等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压缩市场主体登记时限,实行市场主体实名登记,明确不予登记的情形;重申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的职责,强调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义务。









二、新增设市场主体歇业制度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但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时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引入简易注销登记退出方式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


(二)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四、完善撤销登记制度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落实年报公示制度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市场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而市场主体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




◆ 创新监管方式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市场主体未依《条例》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登记等行为,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市场主体改正,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条例》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处罚的针对性,维护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条例》施行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拟稿人:高亚鲁


审核人:张黎红 程燕妮


发布人:陈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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