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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哪类金融资产)


与以往以历史成本计价明显不同的是,新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费用应计入初始入账金额,取得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确认。


1.股票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2.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有可能在贷方)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并非如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对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确实发生减值的,要计提减值准备,并且在合理情况下,其简直是可以转回的。


1.股票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公允价值下降,则是相反的分录)


2.债券投资(首先计算摊余成本,然后再调整到公允价值)


借:应收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也可能在贷方)


贷:投资收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


1.收到的金额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金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等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卖亏了,在借方)


2.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有可能在贷方)


贷:投资收益。


这里要说明一下,因为“其他综合收益”是权益类科目,所以实务中转入到“投资收益”是会影响损益的金额的。


在旧的准则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是分情况处理的: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收益的则不做处理。而新的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变动,无论是损失还是收益都计入所有者权益,更加符合了会计准则中真实性原则。这一点财务小伙伴们一定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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