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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什么经济(一般雇佣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已广泛存在于生产生活领域中,而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贵港法院普法小课堂带你一“案”就会...




给私人干活遭意外不幸身亡,属谁之过?


2020年11月1日


老张与赵二口头协商:以3000元的价格,将老张厂房的补漏工作承包给赵二。


赵二进行作业过程中不慎从移动铁架摔下,被崩塌的移动铁架砸到而头部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额骨骨折、颅底骨折等。


2020年11月3日


赵二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赵二家属将老张诉至法院。





双方意见不一,案件争议焦点是?


赵二家属诉称


老张与赵二系雇佣关系。赵二不慎从移动铁架摔下造成头部伤势严重身亡,是老张的厂房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设置安全网,未采取人身保障措施,老张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老张索赔30万元。




老张辩称


老张与赵二系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其经济在此次事故中只有选定过失,只承担10%的责任。赵二在补漏作业过程中,是赵二未注意安全导致赵二摔倒受伤,该责任应由赵二承担。




那么,在本案中,老张与赵二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将厂房补漏工作承包给赵二,赵二自带工具、自行组织劳力进行补漏工作,老张根据赵二交付的劳动成果,即补漏完成的厂房支付相应的报酬雇佣,老张与赵二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应为承揽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系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是什么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定,承揽人赵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未尽到,本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是,老张作为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事故发生时其就在现场,在承揽人赵二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而从事高空作业的情是什么况下,老张未予以制止,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指示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失程度,一雇佣审法院酌情确定老张应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济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概念不同


承揽关系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承揽关系是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因此承揽人虽负担提供劳务的义务,是直接为承揽契约的目的,劳务是发生承揽结果的手段。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是受雇人与雇用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用人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

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一般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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