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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国际类目怎么选(注册商标最少要注几个类目)

国际商标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聊聊这个问题。


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


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截止到2013年7月1日,欧盟已扩展到27个国家(英国已经选择脱离欧盟)。


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商标体系与欧盟国家商标单一注册并不冲突;


申请人仍可直接向某个特定欧盟国注家提交申请,注册几个该国商标。



马德里商几个标


马德里商标


马德里商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


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


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保护范围不同



1.欧盟商标:欧盟包括了27个成员国,只需申请一次欧盟商标;申请成功后即可受到这27个国家的保护。


2.马德里商标:受注保护地域范围以申请人指定国家为限。可指定国家包括加入《怎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与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国家、地区,及相要关区域性组织,目前共121个成员国。



申请人资格不同



1.欧盟商标: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加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2.马德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成员国的企业实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且必须商标注册以原属国已申请或注册商标为基础商标,向国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申请。


就中国而言,申请人必须已经取得本国的商标注册证书,或者商标受理通知书,方能申请马德里商标。


选择范围不同



1.欧盟注册商标:欧盟注册商标保护的范要围仅限于欧盟27国;但对申请条件要求相对较低,特别适合仅在欧洲发展的企业申请类目。


2.马德里商标:马德里注册商标也称“国际商标注册”,保护的范围广。一份申请可以国际指定全部成员国,申请费用相对于单一国家申请较低,因此在全球使用范围非常广泛。


就中国而言,申请人必须已经取得本国的商标注册证书,或者商标受理通知书,方能申请马德里商标。


选择依据不用



如果企业只需在欧盟成员国内寻求商标保护,建议选择申请欧盟商标。


当然,如果想让怎么商标获得更多国家的保护,申请马德里商标还是比较靠谱的选择。选定注册方式后,我们最最少好先做一下商标近似查询,看看注册国是否存在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的在先商标。


我们知道国内的品牌如果想进入国际,一般都会在发展国注册商标。


国际商标的注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在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不具备显著性


采用本行业通用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注册商标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采用地理名称


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仅由表示性文字组成


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


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由单纯的阿拉伯数字组成


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


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掌握尺度不同: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1.日本《商标法》


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2.法国《商标法》


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


在A部(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选严一些。


3.英国《商标法》


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注册商标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2、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的签字式样;


3、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4、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其他显著特征。


国际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现在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在我国启动一定类目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 ”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最少址完全一致;


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选包括颜色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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