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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补偿 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补偿判决书


近期,很多国有土地上的企业主询问律师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采用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时间是多久等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孟雷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给大家答疑讲解。




《国有土地上停产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主工商户要说的是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停产停业的时间进行货币补偿。一般可以提前,期限会短一些。如果是产权调换,比如说6个月建好新的房屋,还是一年,需要规定好期限。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根据企业的效益,企业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经营损失是多少,有的是一个月,有的收益收入高,有的收入低,都要考虑效益的评估。具体办法由地方来制定,有的会规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或者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会规定停产停止计算标准,有的是按照房地产房屋或厂房的市场价格,有的是按照租金,有的是按照企业的会计账户纳税凭证,有的就是直接规定多少,之前房地产评估之后会给出一个价格。




各自治区、直辖市来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当然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的办法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制定的,有的就制定了这种方法,这个也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所以,制定的主体将来的办法出台,如省自治区的直辖市可以委托给下面的哪个机关,如地级市或委托人来制定,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主导制定标准。因为停产停业损失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一部分项目补偿。




对于相关的补偿项目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行政主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判决书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




第28条规定了补偿决定之后,如果不去复议也不去起诉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不复议也不起诉的,补偿决定就会生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在征收过程当中,搬迁过程当中,行政个体机关是没有强制执补偿行权的,只有通过法院去强制执行,采取的是分离的制度。行政主体没有这个权限,没有强制执行权,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在搬迁的活动过程当中,如果没有经过法院,任何部门直接强行拆除房屋的,显然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向法院提停业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产权交换的安置房、周转用房的面积这些补偿都要到位,在这些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也不能去申请强制执行,要有一定的条件,具体的条件到申请法院的时候,或者一般还会有申请的听证,往往法院大部分的程序都会举行听证,对征收人进行审查,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是否足额到位。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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