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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据悉,2019年8月,我省启动了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近期,随着我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模块的陆续上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全面启动。《指南》明确,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以下简称跨省份),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以下简称跨制度),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同时,转移基金。


《指南》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现工作单位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后,方可申报办理跨省份、跨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转入。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其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清理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出的,规定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的,通过原工作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方可申报办理跨省份、跨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出。


另外,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驻豫军队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基金。


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原工作单位应及时向对应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中断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现工作单位可在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当月及以后月份,向对应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以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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