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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环保税物料衡算法(环保税大气污染物计算方法)


19、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的申报缴纳期限如何规定?


答: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的申报缴纳期限具体有两种方式:


一是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是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0、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申报应报送哪些附列资料?


答: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1、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环节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2、在税额确认环节,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答: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税额确认环节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税务机关主要负责比对、提请复核和调整税额。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复核。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23、在税额确认环节,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何联合核定?


答: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不能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的数据、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按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数据测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24、海洋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如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目前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其具体办法,届时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25、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违反环境保护税征管的规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承担复合责任。即,除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6、什么是污染当量?


答:所谓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27、环境保护税的排污系数所指是什么?


答: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28、环境保护税的物料衡算法的具体内容?


答:物料衡算法与排污系数一样,是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一种计算方法。当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此方法计算。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5、 税收征管规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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