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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19修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政法委员会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石家庄市鹿泉区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严厉整顿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乱象的专项整治公告


为规范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暴露出的环保措施不落实、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依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和《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委政法委、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区供销合作总社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


二、整治重点


依据《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收购站(点)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对全区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点)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对无证无照、违规回收经营的站(点)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从根源上解决废品回收站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等问题。


三、整治措施


自公告之日起,区公安分局、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将开展联合集中整治。对以下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一)无证无照经营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再生资源行业中非法用地或占用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不符合城市管理标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影响市容卫生环境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保不达标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消防设施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集中分拣处理场所无地面硬化,无外墙围挡,无防扬撒、防渗漏设施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


(4)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5)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收购以上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九)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回收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未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出售人(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未如实进行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收购以上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十三)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四、监督举报


为有力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调动全社会力量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暴露出的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等现象实行有效监督,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为建设经济强区、魅力鹿泉、生态宜居宜业宜游新城区贡献一份力量。


举报电话: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110


鹿泉区供销合作总社


0311-82102088




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政法委员会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石家庄市鹿泉区供销合作总社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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