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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税务局 自然人(北京市税务局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

问:请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五条第四项“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相关税费包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相关税费”是指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印花税、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成本;上述转增额中,已包括个人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处相关税费成本,不再包括个人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乎网点评:


1、上述回复明确北京地区针对相关税费的口径包括三类税费,容易忽略后两者。根据我们了解,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明确相关的范围,全国各省市对相关税费的把握口径不太一致,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针对转增资本后的股权原值的确认问题。我们假定被投企业甲用盈余公积100万转增资本,假定AB自然人各持股50%,此时甲企业代扣AB自然人各10万个人所得税,实际税后转增资本额为80万,此时A或者B的股权原值应分别确认为50万元,而不是40万元。


小谈点评:


1、看到这个问题,想到前几天发的文章《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增加股权计税基础?》,小谈认为企税和个税的法理很多时候都是相通的,所以小谈还是认为企业所得税上,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投资方应确认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并且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回到这个问题本身,小谈强调转增资本后个人所得税一定要计入到股权原值当中,要不然下次转让股权时,转增部分就重复交税了。


#税务##报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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