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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解读大病保险支付—待遇提高,最高支付40万元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武 霈) 参保群众大病医保待遇如何?今年新调整后的政策有哪些改变?针对近期群众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咨询,市医保局日前进行了政策解读,从调整大病保险待遇、完善罕见病报销政策、规范选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等方面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给予的进一步保障,是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体现社会互助共济,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为健全我市大病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菏泽市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73文件提高大病保险待遇规范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调整大病保险待遇、完善罕见病报销政策、规范选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三个方面完善了我市大病保险制度。

首先,提高了参保群众大病特药的支付待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特殊疗效药品支付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40万元。

同时,增加了职工住院待遇保障。原来的大病保险政策只将大病特药费用纳入了医保报销,新政策在此基础上又新增了职工住院待遇保障。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费用,再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8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新办法完善了罕见病报销政策。对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三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纳入职工大病特药保险范围和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并制定单独的支付政策,单独列支费用,起付标准2万元,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基金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基金支付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

进一步规范了选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原则,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市医保局选定招标代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依据程序组织招标,选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盈亏动态调节机制,规范结余和超支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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