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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这样扣

从宁波税务部门了解到,随着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及填列内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细节也进一步明确了。

作为个税改革后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虽然用到的工薪族不多,但该项规定也颇受关注。据税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其扣除内容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扣除标准是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费支出不作考虑;跨年未及时报销的等特殊情况,应以在医保报销的数据及报销时间为准;以一个自然人为单位归集药费支出、单独计算扣除标准。

据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仅限纳税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纳税人本人可选择由夫妻某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父母双方不得分摊)。扣除时间的规定是,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据实扣除。纳税人应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作为备查资料。

那么,此次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有哪些新规定呢?

“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可扣除的支出项目。”税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 即在医疗电子票据的“其他信息”栏次里,直接列示“个人自付”的金额,并明确个人自付费用明细为: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此外,对“大病”的概念作出了详细解释。只要个人发生了医保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即可进行扣除,而不论病情病种,也不区分门诊支出和住院支出,只要属于医保范围内且个人承担的支出,在医疗电子票据其他信息的“个人自付”列明的金额,均可进行扣除。

那么,如果纳税人自行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是否影响扣除?

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个人自行购买了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赔付费用不影响大病医疗的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即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一栏中列明的金额,可以正常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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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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