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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在河北省建筑活动中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1.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2. 出借资质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3. 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4.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违法确管理定义务的;


5. 名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


  严重失信名单自认定之日起,公布1年。在公布期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列房地产入重点监管范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申请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严重门强化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企业名等部门的企业名协同监失信管和暂行办法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工管理作中依法对严暂行办法重失信主体予以限名单制。


《办法》同时鼓励严违法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方式修复信用。


  《办法》指出,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预拌严重混房地产凝土服务企业等建筑类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人员。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河北省失信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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