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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启动大病医保|自负超过1.4万就能用,不管什么病!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2015年9月1日,哈市将正式启动覆盖全市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期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哈市居民大病医保制度共有6大惠民“亮点”,其中,大病保险不分病种、个人不需缴费、报销不设封顶线、可“一站式”结算最为惠民。

——个人不需额外缴费。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的结余部分划出,个人暂不另行缴费。本年度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只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直接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今年起付标准为1.4万元。

为了减轻参保居民的个人负担,我市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今年起付标准为1.4万元。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报销范围无病种限制。

在政策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只要超过起付标准即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无病种限制,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依据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予以报销。

——分段报销,不设封顶线。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就医使用统筹基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的费用,纳入规定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起付线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万-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内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上不封顶。

——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大病保险施行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应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的顺序进行报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在垫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础上同时垫付大病保险费用,实现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参保居民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就近在区国寿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受理,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费用,分别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保公司予以结算,之后划转到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9区9县(市)同步实施。

我市9区9县(市)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居民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大中小学生在内)全部同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政策标准,实现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市级统筹。

据悉,我市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启动至今,参保人数达146万人,并陆续将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居民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大中小学生在内)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8年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已达11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行,将对参保城镇居民中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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