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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年检(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国家税务总局)

一 牢记“税务师”是纳税人的代理人


无论应聘担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经理/总监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服务(非独立税务师),还是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签订《代理合同》提供服务(独立税务师),税务师都应该牢记自己的职业定位是“纳税人的代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插手税务师行业的唯一法律依据就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税务师是跨过专业技术公开考试门槛的特定税务代理人,税务师必需具备独立的税法立场,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


二 税务师的使命是“以税法维护纳税人的权利”


在公权力强、私权利弱的常态社会环境下,税务师主要的使命是以税法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安全利益。反对违法征税,进行合法规划,减轻违法责任,防范和控制税法不确定性损害风险。


税务师永远不能屈服于“违法文件满天飞”的特殊中国国情。


税务师从来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裁判官。


三 税务师必需摆脱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控制,只服从于税法


在国务院的逼迫下,国家税务总局被迫取消了对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注册行政审批控制,税务师眼看要恢复自由身了。然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又发布《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


✪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重新创设“取消登记、收回证书”行政处罚制度,通过暗藏一个“相关规定”,再次把税务师的职业存亡生死令牌重新抓回自己手中。


什么叫“相关规定”?便是2017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须将“业务委托协议”和“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否则


✪ 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第十四条)


✪ “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以损害税务师的信誉相胁迫,重新控制税务师,强迫税务师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披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信息。税务师行业重新受到行政权力挤压。


害怕“税务师证书被中国税务师协会收回”吗?


害怕税务师事务所被取消登记吗?


何去何从,好自为之。


如果税务师没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也就别奢谈“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了。还是洗洗换套西装,明天去房地产公司应聘吧!年薪20万起,不需登记,不需后续教育/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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