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方式一:
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水、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水费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水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处理方式二
提供房屋租赁的纳税人,出租时采用水电全包的方式,即租金中包含水电费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出租方取得房屋的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则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计算缴纳增值税。
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能否从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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