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2200 120)÷(1 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2180÷(1 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5150÷(1 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 (2200 120)÷(1 9%) 2180÷(1 9%) 5150÷(1 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 191.56 180 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 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 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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