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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1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17年)


终身负责制是一种追究历史责任的制度,目前在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上实行。然而,部分企业将这种制度的实行主体扩展到了一般岗位员工身上,并规定高额追偿金。法律界人士表示,企业追偿一般过失员工责任,应当在合理合法范围内。


“乙方对其经手的工作及项目终身负责。甲方可以追责,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追究赔偿金额最高可至100万元”。看到这样一条离职协议条款,辽宁一家电子科技企业员工吴盼龙有些困惑: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技术员,为什么离职后还要对曾经的工作负责并可能承担高额赔偿?日前,为了能够顺利离职,吴盼龙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


近年来,因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何对责任进行界定,是员工和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部分企业推出终身负责制,签订可巨额追偿的协议引发争议:企业能否对员工终身追偿?哪些情况可以追偿?数额如何确定?


员工被要求签终身负责协议条款


为吴盼龙办理离职手续的是公司人事专员曹悦怡。她解释说,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终身负责协议条款是针对‘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的员工追偿,是一种法律规定之外的补充协议”。


吴盼龙所在公司认为,一些新产品从研发到投入使用、项目从立项到运转结束,都有一定周期,因此是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显现。失职员工离职后,巨大损失只能由企业承担并不公平。


终身负责制要求工作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目前在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上实行。然而,部分企业将这种制度的实行主体扩展到了一般岗位员工身上。


“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公司的任何处理。离岗后,公司仍可追责”。钣金工徐良友和他的14个工友在2015年入职时,签订过这样的《尽职承诺书》。“当时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后来想想,万一公司过度追究,是不是不太公平?”徐良友说。


沈阳市长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郑虹表示,企业向员工追偿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员工突然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严重失职和以公谋私等,该类案件都有对应的法律规定。


比如,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明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企业单方面扩大追偿范围缺乏依据


部分企业将追偿的对象从特殊岗位扩大到一般岗位,将追偿的时间延长为终身,单方面规定追偿金额,是否合理、合法?


郑虹对此给出否定答案。她解释说,特殊岗位有相关规定。比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而对于一般岗位员工因工作失职导致的损失,要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企业将经营风险全部转移给员工的做法并不合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显然,离职、离岗签订终身负责协议没有法律依据。”郑虹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也就是说,企业擅自将赔偿金额最高额定为100万元,没有依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到,“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和接受劳务一方的个人对他人赔偿后的追偿权。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偿,情况比较复杂。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和不同劳动安全条件,其追偿条件应有所不同。哪些因过错、哪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追偿,本法难以作出一般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因个人劳动对追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宜由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健全管理制度比事后追偿更重要


现实中,企业向员工追偿,很难能拿出证明员工主观是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的证据。


“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增加对员工的规范培训、尽职监督或者投购经营责任保险,都是比签终身负责协议更好的解决方案。”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说。


孟宇平举例说,针对员工一般过失致损害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管理制度中明确列出追偿情形以及追偿比例。例如,酒驾、醉驾后运营且由此造成第三人损害,其超过保险理赔的赔偿金额,应当由司机全额承担。再如,经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培训,但在生产过程中仍没有按规章完成操作或忽视安全防护等环节操作的,规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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