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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时进项税额转出分录(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会员:

我公司6月份购进的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月份发现质量问题要求退货,9月份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已审核通过,但是当月未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应何时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5月12日对“当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已生成编号,什么时候进项转出?”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据上,你公司应于9月份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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