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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处罚决定书(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昆明赣砝科技有限公司等141家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昆明蕾奇尔洗衣店等29 家个人独资企业其行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出具的当事人登记卡片附目录。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出具的企业信息核查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不属于以下六种情况:(1)已注销企业;(2)已办理清算组备案企业;(3)已恢复年报企业;(4)有司法机关协助执行信息的企业;(5)有涉诉案件、有在建工程的、改制企业股东间存在纠纷、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企业;(6)其他不宜作出吊销处罚的企业。


证据三: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的170户企业实地经营核查表。证明了当事人在法定的公司注册地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证据四:国家税务局总局昆明市呈贡区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回函”。证实了当事人未进行税务申报的事实。


证据五:2019年12月25日《昆明日报》刊登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证实吊销程序合法。


原标题: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核:祝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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