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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关于配套费管理办法(大连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文件)






天兴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他开发商一样,在行业的寒冬里,现金流紧张经营困难,现无力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此向住建局申请分期缴纳。




天兴公司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先行缴纳6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缴纳余下部分。同时为保证履行,天兴公司可提供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签署相应抵押合同。




那么问题来了,天兴公司分期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合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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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是一种政府性基金




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弄清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时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







那政府性基金又是什么呢?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由此我们可以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性为一种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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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可以缓交么?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




缓交政府性基金需要有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目前律师查询到并未发现相关规定。




天兴公司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质系申请区住建局缓征政府性基金,该缓交措施缺乏法律及政策依据。







企业提供的担保措施有效么?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性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可以成为抵押权人,但根据前述辽宁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知,在辽宁省内自然人和企业方才具备成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




签署抵押合同并不能直接产生抵押权效力,在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区住建局没有抵押优先权。当天兴公司逾期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区住建局无法就抵押合同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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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虽然天兴公司分期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的方式不可行,但企业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天兴公司可以以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并用该借款及时足额支付城市基础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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