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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住满183天后(非居民纳税人183天内回国休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高管在一个纳税年度中,3月累计境内支付工资5000,境外支付工资20000,3月境内工作6天。如何计算当月工资收入额?


3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总额*(3月境内的工作天数/3月的公历天数)=25000*(6/31)=4839,


与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较,收入额增加了3870(483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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