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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注册资本是否应为实缴(股权转让时未实缴注册资本,原股东)

一、股权转让的是“认缴出资额”


1、责任即权利。


股东责任的对面就是股东权利。


“认缴的出资额”是责任,也是权利。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的成立、政府的认可,依据的是“认缴的出资额”


(1)公司的成立依据“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2)登记注册依据“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二、转让认缴的出资责任,是否属于取得收入?


1、企业所得税中“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个人所得税中“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三、转让认缴资本的方式及认定


1、转让认缴资本的同时,也转让认缴责任。


这应该属于平价转让,而不是0转让。(即:不是0收入,0成本)


2、只转让认缴资本,不转移认缴责任。


这种情形应该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需要核实原因。


比如,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利益交换,……,等等。


或者判断为受赠、无偿让渡股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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