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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售已经抵扣的固定资产(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未抵扣进项税会计分录)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固定资产折旧怎么做?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有以下方法: 1、使用年限法。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 2、产量法。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 3、工作小时法。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 4、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

折旧节税方案:



案例:假如上海某公司是一家初创企业,从2018年至2020年处于连续亏损状态,当年购入机器设备100万,除该项资产外应纳税所得额前三年一直为负数,从2022年开始盈利,分别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和按照直线法折旧扣除对企业的影响。


分析:按照我们刚说的,五年补亏,如果对这100万元的资产,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 那么从整体上来看,它税前可弥补亏损金额合计为15万元;但是,如果企业选择直线法按十年计提折旧,那么税前可弥补亏损金额合计为50万元。


这种情况下,购进机器设备选择按照直线法折旧扣除对企业更有利。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另外,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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