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大白来聊聊增值税税收优惠、纳税时间那点事。我们这期就来看看这些“坑”究竟是什么。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大白提醒:超标的收费、各种提高班、兴趣班、赞助费等,应缴纳增值税。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
大白提醒:(1)按照标准管理的学校食堂收取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各种赞助费、择校费,应缴纳增值税
三、其他坑: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日内应收未收利息缴纳增值税,90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教材上对这句话没有过多的讲解,大白在这里进行举例:例如某笔贷款2019年12月15日发放,约定从次月开始,每月15日为结息日,那么2020年1月15日为第一个结息日,则2月15日、3月15日、4月15日结息日均属于第一个结息日后的“90日内”,所以,2020年2-4月每月结息日无论是否收到利息都应缴纳增值税,超过90日后应收未收的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2.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部分或全部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当天。大白提醒:不要忘了180天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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