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家族信托基金传承(家族信托客户)

美国信托专家客户斯科特有一句名言:“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的确,不同种类的信托在很多方面都能发挥作用。而在财富传承领域,家族信托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为高净值人群“量身打造”财富传承服务。


目前,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方面的优势正获得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的认可。招商银行曾对我国高净值客户做过一个调查,结果显示,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感兴趣的高达38%,排名第一,超过跨境资产配置、税务规划、保险、法律顾问等其他选项。


可以说,在我国,家族信托在传承财富领域潜力巨大,未来将大有可为。


家族信托的核心价值

家族信托,是财富管理、财富保护和财富传承的综合安排,其具体的业务流程见图1所示。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领域有四个层面的正面价值。


●规避“个人代持”风险


在家族信托出现之前,个人代信托持财产的情形很多,但个人代持会产生很多风险。例如:代持人身故,代持人的家族有理由主张这些财产的继承权;代持人欠债,债权人也有权利主张用这些财产偿债。一句话,就是个人代持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家族信托就不一样了,它是基于“法人代持”的法律框架,由信托公司代持财产,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但受益权却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这种巧妙的设计,规避了个人代持的风险、相关债务的风险等。即便信托公司倒闭,这些家族信托代持的资产,也是独立完整的,只需要重新委托一传承个信托公司主体代为管理即可。这种法律框架,是实现“家族财富永传承”目标的一大保障。


这里举个例子。张老板,今年50岁,拥有庞大的家族企业,低调不炫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目前,张老板有大量资产由亲属、好友代持。张老板最近身体很不好,儿子、女儿尚不到接班年龄。代持人有的身体不好,有的婚姻状况不稳定,有的则嗜赌。


张老板担心的是,如果代持人突然离世而未交接代持资产,怎么办?如果代持人离婚,代持资产被对方分割,怎么办?代持人赌博,代持资产被挥霍怎么办?


如果张老板突然离世,其继承人可能甚至不清楚外人代持了多少资产。遗嘱固然可以将所持资产详细列入,包括代持资产,但遗嘱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延期生效性,在张老板在世期间,遗嘱所示的资产尤其是代持资产,名义上还是他人的。张老板去世后,如果代持方不承认(毕竟大部分形式的代持是不受保护的),单方面撕毁协议,其继承人也没有办法。


如果运用家族信托方式,张老板便可以将代持人持有的资产交付至家族信托,根据《信托法》家族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张老板,也独立于信托公司,代持的资产可以被保护起来。而且,张老板之所以有大量资产代持,很大程度上也有私密性保护的需求,不想为外界所知,通过遗嘱方式需要遗嘱公证,而家族信托并不需要公示其具体资产,完全可以达到张老板当初找人代持的初衷。


此外,张老板将资产放入家族信托,子女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家族信托将定期分配资金照顾子女。信托公司定期出具管理报告,供张老板和其子女查看。如果张老板突然离世,也并不影响家族信托继续存续和运作。


● 避免委托人发生意外


受托资产的所有权与委托人分离,受益人为其指定的其他人,这种家族信托安排,能够保证委托人的财富在发生意外时得以保存。当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其他意外事件的时候,财产不会被委托人的债权人或其他机构、个人追索,使得财富得到最大客户的保全。比如,网络曾盛传乐视网前掌门人贾跃亭在其财富顶峰时期进行了家族信托安排。其真实性已无从考证,但如果是真的,这一安排可保障在其后续创业失败时,子女能持续受益于信托收益,继续过着有钱人的生活。


再比如,某企业王总育有一子两女,王总身患重病,其子海外留学刚回国,已被王总确定为家族企业接班人。其子发现家族企业存在公私账户不分、家庭资产登记在企业名下、家庭为企业融资做担保、企业出资购置家财等情形。


王总儿子担心,公司治理家企不分,一旦父亲意外去世,企业出现后续债务,会不会用家庭资产来进行担保偿债?如果这样,财产损失将会巨大。


这个问题,王总用遗嘱继承的方式很难解决。而如果采用家族信托,根据《信托法》规定,设立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不属于父亲个人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必去偿还企业债务或个人债务。王总一旦意外身故,家族信托在专业投资团队运作下,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可以作为家庭成员的经济来源,且可以根据家庭成员的具体表现,触发不同的收益条款,实现区别授予。


● 合理避税


尽管中国暂时没有征收遗产税、赠予税和跨代传递税,但在未来,中国也许会参照发达国家财富转移的征税实践。比如在美国,有关财产转移的税目就包括转移税、遗产税、赠予税和跨代传递税。在综合转移税率提升的情况下,如果由家族直接传递,初始财富在几代之后就会被税务消耗殆尽。而通过家族信托安排,财产持有人为信托机构,这可以规避遗产转移的纳税负担。


家族信托不仅可以规避遗产税,在投资收益上还有税收递延的作用。当信托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股权分红收益的接收主体是信托公司,而不是个人,避免了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现了税收递延。


●家族 保证财产收益


要想实现家族财富基业永存,还必须实现家族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家族信托内的资产都购买了银行活期理财,这个家族信托的财富在百年之后,购买力必将大打折扣。为此,家族信托往往在家族议会的决策之下,要求信托公司指定具有长期资产管理能力的优秀机构,进行长期投资安排,从而撬动家族财富的杠杆效应。



家族信托在中国

2013年,平安信托、招商银行私人银行等机构开始试水家族信托服务。其后,主要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和信托公司快速跟进。一时间,家族信托在我国风生水起。


● 法律制度领航家族信托发展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的法律基础相对完备,这为国内信托机构主动开展创新型家族信托服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2001年,《信托法》正式出台,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2014年4月,原银监会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在信托公司转型方向中明确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这为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进一步指引。


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了家族信托的内涵,即“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传承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并明确了信托金额门槛和受益人规定,即“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该文件首次对家族信托给予“官方定义”,昭示着家族信托业务的春天到来。


● 家族信托服务落地


伴随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内很多机构开始大力发展家族信托业务,参与的信托机构数量和家族信托的市场规模迅速增长(见图2)。



根据和讯网数据,在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至少有25家开展了家族信托的相关业务,超过行业整体机构数量的1/3。其中,山东国信、中信信托和外贸信托等在家族信托领域已深耕数年。以山东国信为例,截至2019年中期,山东国信的家族信托管理规模接近100亿元,为超过300个家族设立了家族信托,位居行业前列。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长安信托的家族信托业绩也可圈可点。


在信托公司纷纷涉足家族信托创新业务的市场趋势下,家族信托服务的标准化研发也提上了日程。例如,山东国信在2019年研发设计了婚嫁金、教育金等标准化产品架构,率先进入家族信托全资产时代。


● 家族信托设置的障碍


尽管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在法律框架上已经逐渐成熟,实践中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并且有了较多的成功案例,但一些潜在的难点仍会阻碍家族信托的长远发展,需要加以克服和解决。


第一,信托财产的范围不明确。


目前,能够直接纳入家族信托的还只是现金资产。对于各类非现金资产,必须通过一次交易才能纳入家族信托。例如:家族的不动产要以家族信托的现金资产设立公司法人,再交易过户给家族信托设立的公司法人,这就产生了较高的交易税费。上市公司股权也存在同样问题,不能直接划拨给家族信托,只能通过交易实现,增加了税费负担,这也是当前新兴创业者在公司上市前就用家族信托持股的原因。


第二,信托的税收递延存在争议。


尽管家族信托作为法人主体,在获得股权投资的收益时不用当期纳税,但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存在过度干预、要求信托财产就该部分收益交税的情形。


第三,家族议会缺失导致资产管理机构的遴选存在道德风险。


在家族信托框架下,如果家族议会缺失,那么,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法对财产的后续管理产生影响。资金交付出去之后,家族对资金完全失去了控制,一旦被投资到风险资产中,甚至投资机构存在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到明显已经失去价值的资产中,资金就会血本无归。


从我国实践来看,一些银行所做的家族信托业务,也存在只投资到低收益理财产品的情况,侵害了家族信托资产的投资功能。比如,部分银行主导的家族信托为不可撤销信托,期限为30年,主要目的是为高净值客户子女提供生活保障金。这类家族信托在设计中,由于没有家族议会的安排,受益人群体也失去了对后续资产管理机构遴选的影响力,严重侵害了委托人财产的收益权。这类信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银行私人理财部门的销售霸权所致。据了解,不少客户在委托几年后萌生退意,但法律架构上已经被锁定。对于这类不可控的家族信托安排,委托人应该有维权的渠道,监管部门也应该介入,推动行业更加规范发展。


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的应用场景

在财富传承领域,家族信托大体上主要分为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形式,两者的差别在于设立的方式有所不同。此外,一些高净值客户也比较偏爱离岸家族信托。


● 家族信托设立的必要前提


无论何种形式的家族信托,其设立都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其一,必须有正当的信托目的。比如在委托人明显资不抵债情况下,设立信托逃债;对婚姻不忠,为私生子等设立信托;单纯为实现利益输送而设立信托等行为,都是违背信托的宗旨和初心的,有些甚至是违法的,应该杜绝设立这样的家族信托。


其二,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是非法收入,不能是借来的钱。信托财产需要有清晰的所有权边界,不能处分他人财产,不能是“我未来三年的股票投资收益”等情况。


其三,合法合规。《信托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比如,国家法定货币不能买卖,小产权房等也不可买卖,这些都不能作为信托资产。


● 生前信托:财富传承的首选


生前信托即客户生前将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并约定好传承分配安排,这是目前国内最常见的家族信托。从实践来看,生前信托已经越来越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规划和传承的重要手段。当前不少成功的创业者,在公司上市之前,就设立了家族信托,公司上市的时候,自身不持有股份,而是由家族信托持有。


比如,京东上市之初,刘强东就通过家族信托实现了资产的传承安排,其财富不再受到可能出现的婚变或债权人的影响。再比如,龙湖集团创始人吴亚军夫妇的家族信托也是一个典型案例,既保证了婚变时家族企业控制权的稳定,又顺利地完成了家族企业股权的代际转移,可谓一箭双雕。


● 遗嘱信托:一种特殊的家族信托


遗嘱信托,也叫死后信托,顾名思义即为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公司。与常见的生前信托不同,遗嘱信托契约的生效时间是在委托人死亡后。根据《信托法》,其设立的方式虽然为遗嘱,但依旧属于信托而不是遗产,适用《信托法》而非《遗产法》。


正所谓,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由于部分高净值客户生前对财产的控制欲较强以及过户成本等因素,设立遗嘱信托的需求在近年来有加强的趋势。


遗嘱信托也为遗产争夺和继承权争夺给出了保护方案。笔者接触到一个典型案例,一位癌症晚期的富豪,因怀疑在外的“私生子”并非其子,担心原配妻子和子女受到彪悍的外人欺负,便设立了遗嘱信托。他把所有财产打包装进家族信托,受益人指定为具有三家以上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直系子孙。该富豪去世之后,生前不断索要遗产的“私生子”母子,再未主张过受益权。

基金

● 离岸信托:神秘并不实用


过去几十年,国内家族信托发展滞后,一些高净值人群对国内信托的财产隔离能力存在疑惑,而对离岸信托却深信不疑,在他们的心目中,离岸信托非常神秘,并且非常专业。


其实,国内的信托公司与欧美的信托公司,从信托法理意义上来讲,服务的本质是完全一样的,不一样的只是底层资产的投资情况。设立离岸信托,基金主要是由海外机构投资于海外资产。我们都知道,海外的固定收益是非常低的;而如果投资到海外股权,过去十多年来,富豪在海外股权投资上大多铩羽而归,严重亏损,便是前车之鉴。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尽管海外市场的信托发展历史悠久,但并不意味着离岸信托就能更好地服务国内的家族客户。小到交流沟通等服务能力,大到离岸信托的合法性和维权难度,离岸信托均无法保证优于国内信托。


从服务能力上来看,国内信托显然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高净值客户的个性化要求,在国内风险资产配置上更能体现委托人的意志。随着我国家族信托成功案例的不断积累,我国信托机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将逐步加强,在合法性上又优于境外机构,在未来一定会成为国内高净值客户的首选。


如果既要海外离岸信托的法律安排,又想保障资产投资的安全,怎么办呢?我们在实践中有一个巧妙的安排,即在委托海外机构设立离岸信托法律框架的时候,要求其必须指定中国的资产管理机构,并保证百分之百投资到中国资产。但是,该框架仍然不是完美的,因为家族信托业务中的律师地位非常高,离岸信托中的海外律师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对此目前仍找不到可靠的解决方案。 ■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