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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优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一些社会团体的从业者认为,我出资设立了一个社会团体,那么社会团体就是我“名下”的资产,我就可以在社会团体的运营过程中对社会团体实施控制。这些社团从业者是把营利性法人公司、公司治理的思维带入非营利性法人的社会团体中。其实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因此,营利法人的一系列内部治理架构,是围绕出资人的权利展开的。例如,从公司股东权利的角度来看,我国《公司法》开篇第四条就原则性地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让股东从人事、决策的角度控制公司的经营,最终保障了股东从公司取得分红分配的权利。




然而,非营利法人的性质与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所有权正好相反。《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非营利法人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的法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更是明确提出,非营利组织的其中一个重要特征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实践中,社会团体设立过程中,民政登记部门会要求社会团体的出资人签署“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也就是说,在登记机关看来,社会团体的出资人,本质上是捐赠了自己的财产给社会团体作为活动资金。那么财产捐赠支付的行为完成后,捐赠的财产就成为了社会团体的财产。出资人也不能因为捐赠财产,就获得社会团体的控制权。




那么社会团体的出资人对社会团体是否存在影响力呢?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时,发起人将提交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一些社会团体成立时,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与出资人是同一人,或者社会团体出资人因为其出资行为,对发起人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社会团体的出资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社会团体设立时拟任负责人的名单。社会团体的出资人也可以利用这一影响力成为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之一,参与社会团体的决策或运营。但是,社会团体成立后的内部治理的重大事项,仍然应该依据社会团体的章程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民主决策集体决定,社会团体的出资人不能仅依据自己的出资占比较高,就像公司股东那样通过股权比例的优势决定社会团体运营的重大事项。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研究员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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