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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安装工程施工会计科目(支付暖气安装费用会计分录)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介绍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从事建筑产品生产和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房屋等土木工程建筑活动;从事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从事对建筑物内、外装修和装饰的设施、施工和安装活动的企业,简称为建筑企业。


行业特点:施工生产流动性和分散性;施工生产的单件性和配套性;施工生产的长期性;施工生产的露天性;产品销售的特色性。


建筑施工企业的种类


按照项目承包内容: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按照经验范围:综合性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性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企业规模划分: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企业制度划分:个人业主制施工企业,合伙制施工企业,公司制施工企业


施工会计通过承包工程,提供建筑产品、安装产品等获取收入,实现利润。


施工会计的特点:由于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建筑生产的流动性,需要分级核算,分级管理;重视内部往来的核算管理;由于产品的多样性和施工生产的单件性,需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依照会计准则,核算工程价款和建筑合同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地基与基础工程公司、土石方工程工程公司、机械施工公司等。公司组织架构主要有以下四类:集团公司—子公司—项目部,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部,集团公司—项目指挥部—子公司—项目部,集团公司—项目部。


从模式采用上分析,一般民营企业采用“子公司 - 项目部”和“集团公司 - 项目指挥部”模式,国有单位一般采用“集团公司 - 分公司 - 项目部”和“集团公司 - 项目指挥部、子公司 - 项目部”。采用第一种模式的般为大型民营建筑企业,第二种模式的为中以上型国有建筑企业,第三种模式的为大型国有建筑企业,第四种为中小型民营建筑公司。四种模式第一种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为纳税主体,独立法人。第二种模式分公司项当于项目公司、众多项目的集合体,从项目到分公司再到集团公司通过数据汇总,最终由集团公司对外开票、缴税。项目部和分公司只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分公司成本与集团成本有重合部分,项目部形成的利润上交分公司,分公司形成的利润上交形成的利润上交集团公司,最终的利润分配权利归集团公司,同时企业所得税的 缴纳也由集团公司负责,分公司及项目部承担集团公司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成本。第三和第二种模式类似,只是核算规模和管理层级上有所不同。第四种模式是管理层级压缩的结果,没有子公司、分公司,直接集团公司管辖项目部,集团公司为独立法人机构,对外缴税、开票。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实行旬末或月中预交、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结算办法。


2、分段结算。指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其工程价款可以在每月预支。


3、竣工后一次结算。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4、目标结算方式。即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为若干单元,完成并验收一个单元,就支付该单元的工程结算款。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和工业属于第二产业,生产的结果是非生命体,无非是建筑业生产对象是不动产。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 个类别, 一般分为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 承包序列设有36 个类别,一般分为3 个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 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 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 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


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


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


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


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


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


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


包的劳务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


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建筑业内容颇多,本资料以建筑工程施工总包为范围,来介绍一下其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


1 一级资质标准


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 亿元以上。


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 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 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150 人。


1.3 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 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


(2)高度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 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项;


(3)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 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 跨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 米(不含))的 建筑工程2 项。


2 二级资质标准


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 8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 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2.3 企业工程业绩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 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


(2)高度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35-5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项;


(3)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0.6 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 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 米(不含))的 建筑工程2 项。


3 三级资质标准


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 少于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 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4 承包工程范围


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 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 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 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二、建筑施工企业核算特点及账务处理

一、建筑业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了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总共设计一级科目156个,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适用部分科目,按照通用习惯设置明细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


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在建筑业的会计处理中,值得注意的是项目合同的特殊业务,体现在新准则里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可谓全面总结。


一、建造合同


1.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2.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二、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1.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公式: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 - 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 - 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公式: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公式: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


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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