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劳动关系(不同公司同一法人转劳动关系)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条 文】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 析】


一、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所以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


那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呢?


有些法律对于谁来担任法定代表人有明确规定,比如《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由法人的章程来确定由谁来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吗?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来自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其与法人之间是代表关系,而非代理关系。


以此看来,法定代表人本身就代表法人,从逻辑上看似乎自己不能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


事实并非如此。


以法人当中最为常见的公司为例,法定代表人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规定的是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法定代表人基于公司法而享有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通常所称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是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监管的统一,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混合性。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组织中具有双重性,在体现公司组织管理关系时,因公司法而获得相应权利义务,在公司的具体工作中,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职务并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按公司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自然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而言,法定代表人如果仅仅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公司法职权,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也即依据其他法律获得的职权、身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因此,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获得来自于公司法的规定,与公司形成代表关系。在开展具体工作时,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也持这种观点,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再50号。其观点摘录如下:


“本院认为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7年7月20日,孙起祥被麦达斯控股调任其全资子公司麦达斯轻合金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自此,孙起祥既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董事、董事长参加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孙起祥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孙起祥虽未与麦达斯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轻合金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