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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公式(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配比原则)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于还是兼用于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说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9.—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改增”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10.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原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以后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做进项税额转出:


(a)原购进时专用发票抵扣:计入原材料(货物)成本的价格部分×对应的税率


(b)原购进时计算抵扣的农产品(还原成买价):[计入材料(货物)的成本÷(1-13%)]×扣除率


(2)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 运费+ 保险费+ 其他有关费用


  【典型例题】某外商投资者开办的摩托车生产企业。2013年12月发生非正常损失,损失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万元(其中含铁路运费金额2万元)。




『答案解析』


  进项税额转出=(32-2)×17%+2×11%=5.1+0.22=5.32(万元)


  资产损失=32+5.32=37.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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