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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借款利息如何列报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其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区别借款利息列报之处的关键点是报表日否已到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已到付息日但尚未支付的利息计入“应付利息”科目,于“其他应付款”报表项目列报;尚未到付息日的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是相关金融负债摊余成本的一部分,并入相关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列报。

通常情况下,银行借款结息日为当月20日,年度终了企业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提当年最后11日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应直接计入相应借款的账面价值,设置“短期借款——利息调整”或者“长期借款——利息调整”明细科目予以核算反映。“短期借款——利息调整”列报于“短期借款”报表项目。“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因其按照流动性来说属于流动负债,报表中应该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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