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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1月18日)

问题1:转让股权,个人股东替公司花的钱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因此,个人转让股权税前扣除项目只包括股权原值(投资成本或计税基础)和合理税费,并不能扣除其他项目。

针对问题中描述的问题,有两种解决办法,也能达到实际税前扣除的效果:

1.企业及时将股东替公司办事的花费进行报销;

2.将股东替公司办事花费造成的企业欠股东的债务,进行“债转股”,即将股东花费(投入)资金转为投资成本。


问题2:为什么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投入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解答:

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说明就是通过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吸收投资等形式取得的。

企业无论是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吸收投资等,只要是符合商业逻辑和具有正当的商业理由,对于“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一定是做过评估的,评估的结果说明该项目是有价值的(即研发成功的概率较高),因此可以作为一项“资产”进行核算。


问题3:请问发票属于财政票据吗?

解答:

发票与财政票据是两种不同的凭证。

1、管理部门和监制部门不同

(1)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和监制。《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2)财政票据:财政票据由财政部门管理与监制。《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2、用途不同

(1)发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财政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等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使用。

因此,发票不属于财政票据。


问题4: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的确认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解答:

按新收入准则,判断收入确认的标准是“五步法”: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 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 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问题5:如何确认带条件租金佣金收入?

例如以下的几个例子,1.商场和进驻的企业签订了如下协议,进驻企业在商场卖了50万返50%的租金,卖了100万返全部的租金。假设租金5万,商场收到租金是否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还是确认为预收账款,等最终进驻企业收入确认,根据是否满足条件确认是否收入。如果是免第二年的租金,处理是否一样。2.如果商场换成电商平台,租金换成技术服务费,收入确认是否一样。3.以上两个例子税务上收入确认,和会计上确认有区别吗?

解答:

(一)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对于存在不确定事项的,需要根据历史数据、行业经验等并结合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合理的职业预估。

对于提问中的租金收入,就存在一定变数,也就是属于不确定事项,企业会计核算需要对于达成减免租金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做出会计核算。

1.第一年的会计处理

假设商场评估的结果,是进驻企业很有可能完成返还50%租金任务。

借:银行存款 5.25万元(假定简易计税)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50万元

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 2.5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25万元

2.假如进驻企业顺利完成任务的,商场应按照约定退还50%的租金,或者将需要退还的租金冲抵下一年度需要缴纳的租金。

借: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 2.5万元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0.1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625万元

说明:企业退还租金的行为,可以视为是一种宣传促销的行为。

3.如果进驻企业没有完成预估的销售目标,则需要将租赁开始日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即需要把“合同负债”转入收入。

借: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 2.5万元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5万元

4.如果进驻企业没有完成100%返租金的销售目标,则需要将租赁开始日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

借: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 2.5万元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0.25万元

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25万元

以后年度按照类似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1)企业在收取租金并开具发票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企业在退还租金时,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增值税销售额,否则税务局有权进行核定销售额;

(3)如果上一年度产生应退还租金而没有退还,次年直接冲抵租金,商场也没有开具发票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商场退还租金的,并不能冲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租金5万元确认应税收入。会计核算冲减了租赁收入或没有确认租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产生的费用,可以作为“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由于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较大,出租企业需要做好纳税调整。

电商平台企业,如果有类似的业务,可以参照上述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问题6: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如何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需要不需要对以前年度折旧调整,如果需要调整的话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1、判定依据:

第八条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后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后,对于变更前的折旧不需要进行调整,只需要调整变更后折旧即可。

比如,某项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100万元,净残值为0,原本预计折旧年限为10年,现已经折旧2年,剩余账面价值80万元。现在经过评估后变更折旧年限,剩余价值计划在4年折旧完毕。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变更前的折旧不做调整,从变更开始按照新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每年折旧额=80万÷4=20万元。


问题7: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

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是转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后期再通过财务费用逐渐摊销,那这个固定资产要是折旧的话怎么处理呢?如果以加了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开始折旧,不就把弃置费用摊了两次么?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比如核电站设施的弃置费用。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相比金额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案例】甲公司经国家批准于2021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核电站核反应堆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2500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该核反应堆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该项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发生弃置费用250000万元。假定适用的折现率为10%。

分析:

核反应堆属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

(1)2021年12月31日:

弃置费用的现值=250000×(P/F,10%,40)=250000×0.0221=5525(万元)

固定资产原值=2500000 5525=2505525(万元)

借:固定资产 2505525万元

贷:在建工程 2500000万元

预计负债 5525万元

(2)从2022年应负担的利息费用=5525×10%=552.5万元

借:财务费用 552.5万元

贷:预计费用 552.5万元

以后各年度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每个年度应分摊的利息。

同时,固定资产折旧=2505525÷40=62638.125万元(假定净残值为0)。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分期折旧时,固定资产原值只是弃置费用的现值,因此折旧也只包括弃置费用的现值;而对于弃置费用的利息分摊,是单独通过“财务费用”的形式计入损益的。因此,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不存在重复分摊的情况。


问题8:固定资产会计税务折旧年限不一致?

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折旧年限,折旧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这句话如何理解?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最短的折旧年限,而会计核算遵循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却没有规定具体折旧年限,会计折旧年限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估计。

因此,会计折旧年限与税务折旧年限可能就存在差异,既有可能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也有可能出现会计折旧年限小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当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说明会计折旧金额小于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折旧金额,不会造成少交税款;相反,则会出现会计折旧金额大于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

对于税会差异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更加明确规定: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综上所述,当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反之,则需要做纳税调增。


问题9:刚投产的设备未能满负荷运转导致的亏损计入什么科目?

解答:

刚投产的的设备未能满负荷运转导致亏损,主要就是固定资产折旧等固定费用较高,在产量较小的情况下,导致产品的单位成本较高甚至超过产品的售价。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因此,上述消耗或费用需要计入产品成本,先归集,后结转至“产成品”科目。当“产成品”对外销售后,按照“产成品”发出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当“主营业务收入”小于“主营业务成本”等时,就会出现亏损,亏损今年就会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年终还有亏损就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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