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非货币出资参与表决(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



案例简述


2004年6月6日,案外人昌辉公司与朱某签订《组建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设立邦辉公司(筹)。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昌辉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90%;朱某出资1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投资方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投入。


2004年6月15日,特盈公司以昌辉公司、朱某为收款人,分别向其账户转账金额为900万元、100万元、;后二者又将该两笔数额金钱转入邦辉公司的验资帐户。


2004年6月15日、6月16日,邦辉公司以“转(帐)”为由,先后从其上述验资账户中向特盈公司付款各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


2004年6月17日,邦辉公司依法登记成立,该公司章程载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昌辉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90%;朱某出资1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股东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邦辉公司诉请法院判决朱某向邦辉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判令朱某因投资不实而对朱某所持邦辉公司股权不享有表决权、新股认购权,并对邦辉公司成立至今所产生红利不享有分配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摘录


(二)关于朱某表决权是否应予否定或限制的问题。从法律及章程规定角度而言,以出资不到位为由对朱某表决权加以限制或否定,甚是不当。较之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明确了表决权行使不以实缴出资为基本原则,并进一步采用了“章程约定除外”原则,而本案中邦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未强调“实缴出资比例”,故而朱某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表决权之行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00判决


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上海邦辉某公司(以下简称邦辉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分析与律师建议


1、表决权对股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共益权。股东的所有关于公司乃至于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要通过行使表决权来表达,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某种意义上就是争夺表决权。


2、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制,但不等于可以不缴注册资本,股东一般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分期缴纳,这就带来一些问题:分期缴纳注册资本逾期承担什么责任(比如如何分红、是否有新股认购权、是否可以行使表决权),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这些问题,可能对以后的公司运作埋下隐患,因此建议明确一下:


①公司实行认缴制,经催缴股东逾期10日未缴纳该期注册资本,则需承担违约金按日0.5‰;


②股东如果未缴纳注册资本不享有分红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③股东如果未缴纳注册资本或部分缴纳注册资本则其不享有表决权或按照注册资本的相应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治理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股东之间的内耗或猜疑,凝聚共识用制度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来平衡股东之间的权利分配,避免不公正的制度和机制给公司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