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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递交的材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引言: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即可”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自行判别”


有人认为,公司申报了,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了,也没说啥,就是认可公司是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只是接收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能不能符合条件,由企业自行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别。


三、申报扣除并非不需要准备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如何理解“留存备查”


(一)上述资料,纳税人需要准备;


(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将上述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不报送,不代表不准备;纳税人应当准备、完善上述资料,待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时可以提供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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