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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区级留存部分(地方教育附加地方留存比例)

【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14日消息,洛阳市发布《深化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机制(不含偃师区、孟津区),推动市与区财权事权相匹配,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方案》提出:


市级固定收入。城市区范围内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和洛阳日报社各种地方税费;城市区范围内的契税、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等。


区级固定收入。各区区域内的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


市与区共享收入。各区区域内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比例为市级50%、区级50%。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2021年到2025年,市、区实现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全部由市级统筹使用。2026年起分配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重点工程税收收入。从2022年起,将国家、省、市在洛阳市城市区范围内以政府行为筹措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实现的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下划区级。下划收入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级50%、区级50%入库,其他税收收入全部缴入区级国库。


从2022年起,对各区自行从外地市新引进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市与区5:5比例分成。


附:


深化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对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以优化财力格局、完善激励机制、合理划分事权、促进产业发展为原则,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机制(不含偃师区、孟津区),推动市与区财权事权相匹配,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激发城市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划分


(一)市级固定收入。城市区范围内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和洛阳日报社各种地方税费;城市区范围内的契税、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等。


(二)区级固定收入。各区区域内的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


(三)市与区共享收入。各区区域内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比例为市级50%、区级50%。


(四)其他部分收入。


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2021年到2025年,市、区实现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全部由市级统筹使用。2026年起分配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2.重点工程税收收入。从2022年起,将国家、省、市在我市城市区范围内以政府行为筹措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实现的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下划区级。下划收入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级50%、区级50%入库,其他税收收入全部缴入区级国库。


国家和省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地方税费实行分级分享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各项非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划分


(一)市级固定收入。城市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收入、二广高速洛阳段车辆通行费收入等。


(二)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区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缴入市级国库。


1.市级筹措资金收储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归市级,收储成本核算后按收储渠道据实拨付。市级根据拆迁难易程度给予城市区不超过征收住宅房屋费用1%的工作经费。


2.区级筹措资金收储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分成10%-30%,其余全部返还城市区。其中:工业用地(含新型产业用地)按照市级10%、区级90%分成比例执行;城中村(经市政府批复认定的整村拆迁项目)按照市级20%、区级80%分成比例执行;旧城改造(拆除住宅房屋容积率超过1.2的项目)按照市级25%、区级75%分成比例执行;其他经营性用地:中心城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按照市级30%、区级70%分成比例执行,开发区(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按照市级25%、区级75%分成比例执行。


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一)市级事权和支出责任。


1.市级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资源勘探工业信息、商业服务业、金融、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等事权和支出责任。


2.市级建设事权和支出责任,包括:轨道交通,红线宽度30米(不含)及以上道路及附属设施(含行道树、路灯、交通信号设施、路名牌等标志标识、雨污水管道、配套电力迁改、消火栓等),跨伊、洛、瀍、涧桥梁,跨铁路桥涵,跨区域大型广场,跨区域大型公园及特定公园、游园(中国国花园、隋唐遗址植物园、西苑公园、牡丹公园、从政坊游园、大同坊游园、兴洛湖公园、开元湖公园、天香牡丹园、洛浦公园、王城公园),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垃圾处理厂,伊、洛、瀍、涧四河,环境监测,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一级、二级)。


3.市级管理事权和支出责任,包括:轨道交通,红线宽度50米(含)及以上道路及附属设施(含行道树、路灯、交通信号设施、路名牌等标志标识、雨污水管道、配套电力迁改、消火栓等),跨伊、洛、瀍、涧桥梁,跨铁路桥涵,跨区域大型广场,跨区域大型公园及特定公园、游园(中国国花园、隋唐遗址植物园、西苑公园、牡丹公园、从政坊游园、大同坊游园、兴洛湖公园、开元湖公园、天香牡丹园、洛浦公园、王城公园),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垃圾处理厂,伊、洛、瀍、涧四河,环境监测,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一级、二级)。


(二)区级事权和支出责任。


1.区级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资源勘探工业信息、商业服务业、金融、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等事权和支出责任。


2.区级建设事权和支出责任,包括:道路、桥涵、公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和消防站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征地(含土地报批费用)及拆迁补偿,红线宽度30米(含)以下道路及附属设施(含行道树、路灯、交通信号设施、路名牌等标志标识、雨污水管道、配套电力迁改、消火栓等),小型桥涵,区域内广场,除特定游园、公园外其他游园、公园,除伊、洛、瀍、涧四河外的其他城市区渠道水系及灌区,小型消防站,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乐道,排水设施,变电站,积水点改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桶)及相关装置和设备,街头绿化小品,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和道路清扫、保洁,本辖区内的防汛、防灾、防雪等。


3.区级管理事权和支出责任,包括:红线宽度50米(不含)以下道路及附属设施(含行道树、路灯、交通信号设施、路名牌等标志标识、雨污水管道、配套电力迁改、消火栓等),小型桥涵,区域内广场,除特定游园、公园外其他游园、公园,除伊、洛、瀍、涧四河外的其他城市区渠道水系及灌区,小型消防站,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乐道,排水设施,变电站,积水点改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桶)及相关装置和设备,街头绿化小品,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和道路清扫、保洁,本辖区内的防汛、防灾、防雪等。


(三)新旧城市建设、管理事权和支出责任衔接问题。


体制调整后,城市建设方面,调整日前已实质性开工的城市建设项目,事权和支出责任按原体制执行,其余项目按新体制执行。城市管理方面,存量项目及新建项目事权和支出责任均按新体制执行。


四、财政结算事项


(一)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上解事项。从2022年起,取消原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上解事项,以2019年上解数作为以后年度固定上解基数。


(二)市级固定税源户下划收入增量上解(补助)事项。从2022年起,取消原市级固定税源户下划收入增量上解(补助)事项,以2019年上解(补助)数作为以后年度固定上解(补助)基数。


(三)跨区经营企业税收收入结算办法。对于跨区经营的企业,按其是否独立核算明确税收归属。独立核算的,实行属地征收管理;不独立核算的,税收先归总部属地征收管理,年终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将区级收入按营业收入比例通过财政专项结算分配给有关区。


(四)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属于列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必须迁移的并且年区级收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迁出区财政局提供企业全年分税种入库情况。迁入区第一年按区级收入80%比例、第二年按区级收入50%比例、第三年按区级收入20%比例对迁出辖区计算补偿(以上比例均为扣除上解省级部分后计算),年终通过财政专项结算分配给有关区,期限3年。其他情况不予考虑。


五、完善财政激励机制


(一)税收增长奖励机制。鼓励各区发展创新型经济,引进培育高成长性产业。从2022年起,对于各区(除开发区外)实现的区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收入增长超过5%的,扣除上解省级部分后,5%-15%(含)部分按20%进行奖励、15%-30%(含)部分按50%进行奖励、30%以上部分按10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返还区级;三项税收收入增长低于5%的,低于部分的20%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级。原共享税超率累进激励制度不再执行。国家政策性税收调整引起的增长除外。


(二)开发区财政激励措施。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原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从2022年起,实现的区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收入增长超过7%的,扣除上解省级部分后,超出部分按10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返还开发区;三项税收收入增长低于7%的,低于部分的20%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级。高新区原三税增量返还政策和原契税收入补助政策不再执行。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原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共享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全返政策不再执行,以2019年返还数作为以后年度固定补助基数。


(三)产业发展激励制度。市本级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符合辖区产业特点的重点项目和行业给予扶持。


(四)新引进金融保险证券企业收入分成办法。从2022年起,对各区自行从外地市新引进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市与区5:5比例分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市与区财政体制改革,是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中心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领会上级精神,明确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推动优化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努力培植财源,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不断提高收入质量。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坚决杜绝各类扰乱财政收入秩序的行为。


(三)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从严从紧控制一般性支出;按照一般公共预算主要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保经常性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主要保建设、保发展的理念,持续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前置条件,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监控,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逐步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决算等环节与绩效目标管理、跟踪监控、评价、结果应用等有机统一。


调整后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财政对我市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也相应调整。此次调整未涉及的事项仍延续现行政策。《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洛政〔2008〕93号)等相关文件不再执行。偃师区、孟津区区划调整过渡期内继续执行《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偃师区孟津区区划调整过渡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21〕13号)。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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