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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担保(什么是融资租赁?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J公司(出租人)与K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K公司以回租使用、融资为目的,以回租方式向前海J公司出售租赁物件,J公司根据K公司的上述目的出资购买K公司出售给前海J公司的租赁物件(机器设备等)。并约定了融资租赁本金、利率及逾期支付租金之后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的履行,J公司与K公司、张**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以张**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此后J公司与赵**、李**、K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赵**、李**对K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2018年11月,K公司开始拖欠租金。J公司于2019年2月向K公司发出《租金催款函》,但K公司仍未归还,保证人亦未代为清偿。2019年8月,K公司、保证人、抵押人与J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截至该日止,K公司拖欠前J公司人民币800万元整及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五),张**、赵**、李**继续按照抵押担保合同对K公司所欠J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确认书》签订后,K公司等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2018年11月,抵押房产被殷某申请F法院以另案查封。2020年8月,殷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房产已进入执行状态,即将进入司法拍卖。


2020年10月,J公司向F法院提交了《参与优先分配方案申请书》,向法院申报债权并争取以抵押物处置所得受偿。但承办法官认为J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宜未经审判直接参与分配,故要求J公司先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后再行申请优先受偿。


2021年5月,为避免诉讼可能给J公司造成负面影响,J公司与H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及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一并转让给H公司,并分别通知了K公司及担保人。


2021年6月,J公司向F法院起诉,由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一审判决支持H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上诉,判决执行后,H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多次以夫妻一方将其共有房产抵押无效、抵押房产为其唯一住房等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但都被F法院一一裁定驳回。在排除执行阻碍之后,抵押的房产顺利拍卖成交。


2022年3月,J公司收到F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告知该案已向J公司支付房产拍卖后的执行款约900万元,本案即将执行终结。


【经验启示】


一、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较高,应落实多种担保措施


该案之所以能基本收回租金本息和部分违约金,关键在于J公司要求K公司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虽然该项目的担保措施还有个人保证,但在k公司违约之后,保证人名下不仅几乎没有任何财产,还负债累累。就在J公司申请执行后不久,K公司还进入了法院破产程序,但好在抵押物是位于个人名下,执行拍卖并未受到破产案件影响。


二、房产抵押除了办理登记,还应防止出现各种异议


三、一旦债务人出现逾期,要及时起诉保全财产


四、违约金不宜约定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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