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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土地之争是重要的资源之征,被拆迁着打征地拆迁官司,为的是最终提高补偿或提高赔偿金额,然而,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处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最高院的一个案例来为大家歇息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赔偿程序中作出的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是一个先行处理行为,也是一个程序性行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或有异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赔偿请求人)主张的赔偿请求与其在先行行政赔偿程序中提出的赔偿请求具有一致性,因此,再对行政机关先行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作出评判已无必要。故,一审法院对申某要求撤销某区政府《回复函》的请求不予实体审查并无不当。鉴于申某宅基地所属地块已经根据205号文件被批准征收,房屋也已被拆除,其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且申某也未就其损失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其主张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理条件。



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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