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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费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所得(公司的顾问费是算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在社会环境和政策利好的刺激下,“灵活用工”等新型就业模式迎来发展机遇。很多企业都尝到了“灵活用工”的甜头,不过面对新模式,也有很多企业遇到了问题。




比如,给临时工发工资的这项支出,到底应该计入“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这个问题,有的企业一直没搞明白。




我们先来看看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工资薪金,指的是任职或者受雇的个人,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后取得的所得。




也就是说,与临时工有雇佣关系的企业,应该将其工资支出计入“工资薪金”并申报纳税;若临时工和企业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那么这笔支出就应计入“劳务报酬”并申报纳税。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方法,一般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纳税人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的基本操作步骤如下:




1、计算纳税人截至当月的工资、薪金累计所得;




2、用纳税人的累计所得,减去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得到的余额就是该纳税人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3、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4、再将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后,得到的就是本期应预扣预缴的税额;




5、余额为负,暂不退税;如果一个纳税年度结束,该余额仍为负值,那么纳税人应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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