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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资薪金两处所得(重庆市基本工资标准是多少)

问题1: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已经交过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这部分还需要交税吗?


解答:


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已经交过个人所得税,转增部分就计入个人股权投资的成本(计税基础),在股权转让时是可以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扣除的,不会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个人退税时为什么显示经营所得进行了部分扣除?


退税时显示:您已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中填报了“减除费用”,不可重复扣除。详情如图所示,该怎么进行更正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该规定是一项新的规定,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开始执行,以前的2019年和2020年对于个人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不得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因此以前年度的综合所得汇算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现在税务局的金税系统的相关数据是打通的、是共享的,也是可以相互验证的,因此个人取得有经营所得且在经营所得申报中已经扣除了基本费用的,在进行综合所得申报时金税系统就自动校验并进行提示。


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是次年1月1日-3月31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可以更正申报。


纳税人可以比较一下,“减除费用”在只能扣除一次的情况下,看看是在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中扣除各自交税的情况,然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扣除。




问题3:公司给予的赔偿金该不该交个人所得税?


公司赔偿金1万3000元,重庆市平均工资在6100元/月,请问需要扣税吗?


解答:


如果提问中的“赔偿金”是指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重庆市平均工资在6100”如果是统计局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话,那么“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6100.00×12×3=219600.00元。


只要赔偿金金额小于219600.00元,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就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个人所得税APP汇算地里面的公司并不是我交税的公司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解答:


汇算清缴申报的地点分4种情况,据实选择确定:

1.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其中,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代办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因此,如果您存在上述第2种1情况“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以选择其中一处作为汇算的税务机关。




问题6:个人所得税申请退税时,显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中申请了减除费用,这个个税能退吗?


21年年收入不足六万,交个税五百多,今天开始可以退税了,但是申请的时候显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中申请了减免费用,这个怎么弄的,这个个税可以退吗?,该怎么做?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该规定是一项新的规定,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开始执行,以前的2019年和2020年对于个人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不得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因此以前年度的综合所得汇算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现在税务局的金税系统的相关数据是打通的、是共享的,也是可以相互验证的,因此个人取得有经营所得且在经营所得申报中已经扣除了基本费用的,在进行综合所得申报时金税系统就自动校验并进行提示。


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是次年1月1日-3月31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可以更正申报。


如果个人没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的话,就可能存在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盗用后申办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可以及早找税务局、工商局申诉,避免给个人造成更大的影响。




问题7:一个公司的法人股东变更股权,变更双方双方交的股权转让的印花税能做在这个公司账里吗?


解答:


股权变更就是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涉及到股权变更的原股东和新股东,而不是股权对应的公司,因此不能在该公司报销和做账。




问题8:灵活就业人员自己交的社保能抵扣个税吗?怎么抵扣?


解答:


可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灵活就业人员自己个人缴纳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为灵活就业人员也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而且全部是由个人承担的,所以可以税前扣除,且不需要区分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实际缴纳金额全部都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9:个税汇算清缴时总收入有13个月,而实际只有12个月收入,怎么处理?


就是在入职那个月同时有上家公司的报税和这家公司的报税,导致全年累计纳税额多了一个月。


解答:


同时一个月有两家任职或雇佣单位申报了个税的,每家可能都扣除了基本费用5000元/月,导致基本费用多扣,预缴税金就会少交。


因此,税法针对有两家任职或雇佣单位的,是要求进行年度汇算申报的,这种情况下大概率是会补缴税金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针对您的情况,重点对照看看是否满足上述的第(一)和(二)项,如果满足就可以免于汇算申报,也不需要补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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