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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45万免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45万免税申报表填写)

1.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已按1%征收率无票增值税收入申报,可以按1%征收率补开具增值税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1)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不是“0%”),无论销售额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都按规定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2)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45万元的,按规定享受15/45万元免增值税政策;超过15/45万元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免增值税政策(如后续总局没有执行口径);

(3)开具征收率为3%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45万元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1)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不是“0%”),不考虑本省属于免增值税特殊情况,属于开错了发票(如后续总局没有执行口径),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2)开具征收率为5%的普通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45万元的,按规定享受15/45万元免增值税政策;超过15/45万元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免增值税政策,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开具征收率为5%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45万元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第二季度(4-6月),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1)适应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30万,开具免税普票;适应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适应税率普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全免增值税;

(2)适应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30万,其中销售额6万开具征收率3%的专票,剩余开具免税普票;适应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适应税率普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其中销售额6万开具征收率3%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剩余全免增值税;

(3)适应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60万,开具免税普票,适应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适应税率普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45万,其中适应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剩余全免增值税;

(4)适应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60万,其中销售额8万开具征收率3%的专票,剩余开具免税普票,适应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适应税率普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45万,其中销售额8万开具征收率3%的和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剩余全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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