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进项税额转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已认证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纳税误区解答


► 专题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及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 政策依据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可以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吗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进项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贸;(二)非正常损会计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发票,以及被执法分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已。


●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没有规定视同销售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概扣的项目”,也就是说增值税视同销售,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操作提醒:


简单地说,要判断一个经济事项应作“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以按以下分类来把握:


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税前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自产或委托税额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要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


自制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确认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转出,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例1-2】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中,发生如下业务:用原材料与乙公司交换其持有的股权,材料实际成本45万元,经协议作价60万元,甲企业取认证得该项股权后对乙企业无重大影响,假定该原材料的计税价格也为60万元。此笔业务在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该项业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于交换的原材料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70.2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额(销项税额) 10.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万元


贷:原材料 45万元


作者 / 陈志坚


责任编辑 / Dishayen


温馨提示:

● 本订阅号每天11:30准时分享有趣而专业的财税知识


● 365 计划:每天1个纳税误区学习,天天进步一点点


● 我们致力于让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变得更加安全和科扣除学


专属福利:

关注公众号“税猫”回复数字“1”可以领取上百个财务实用表格。


有什么税务问题,您都可以在下方对话框内咨询,专业的税务老师会及时为您解答。


《企业当年一次性确认3年房租收入》


《企业购买钢材用于厂房建设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