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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配套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配套费优惠政策)


近日,潍坊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16〕59号)中部分内容予以调整。其中一项为,将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中的“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热、供电、燃气)”调整为“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水、供热、供电、燃气)”。也就是说,配套费不再包括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16〕59号)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中心城区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标准征收;“三河”﹙城区段﹚两侧加收20%(白浪河两侧1500米范围、虞河两侧1000米范围、张面河两侧800米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本次调整后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通知》及附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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