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中途出售(融资租出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出固定资产)

第七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如下: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出租人妨碍索赔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与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有权对出卖人进行索赔的权利主体可能是出租人,也可能是承租人。


三、在出租人为索赔主体时,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则需对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出租人此时应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属于融资租赁中瑕疵担保免责的例外。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