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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的目的是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进而侵害、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近年来,监管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严监管已成为常态,一方面通过发布新规不断丰富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持续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随着关联交易监管日趋严格、关联交易监管规则日益细密,精准理解把握监管要求愈发具有挑战性。因《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银保监会、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监管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诸多疑虑和困惑。




01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总览




目前,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下表所示:



从适用范围来看,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公司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特定的行业或机构除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遵循《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保险机构需遵循《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还应遵循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02



“关联关系”定义及内涵相关规定梳理




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对“关联关系”的定义进行了清晰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列举方式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定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在《公司法》“关联关系”定义的基础上,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进行了外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关联方的内涵更加丰富。


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虽然未对“关联关系”进行明确定义,但均对关联方进行了明确,“关联关系”应理解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关系。







03



“关联方”定义及内涵相关规定梳理




3.1《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关联方的认定如下:



《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关联方”的定义,仅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从“关联关系”的定义中推断,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对关联方的定义比较模糊,更多的是定性的表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具体认定的难题。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关联方的认定如下:



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关联方”的定义更为细化,其对关联方的定义与主流的相关规定不太一致,例如“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构成关联关系,“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也构成关联关系等。


3.3银保监会、原银监会关于“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原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关联方的认定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原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在界定关联自然人时并未将监事纳入,在界定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并未将子公司纳入。未将子公司纳入关联法人,可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并未禁止投资金融机构(如理财、基金、保险等),同时也未禁止在境外进行投资。关于禁止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问题,很多银行变相通过其工会投资设立了金融科技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投资的境内、境外子公司及其董监高等均未被纳入关联方。虽然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也应同步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将子公司纳入关联方清单进行管理但不可否认的是,《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定义是不太完整的。


3.4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关于“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未对证券公司关联方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仅在《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如下:



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在对关联方界定上基本一致,且均未将上市公司的参控股企业(子公司、联营及合营企业)纳入关联方。证监会、沪深交易对关联方认定的唯一差别是,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认定为关联法人,上交所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为关联法人,上交所未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范围。




小编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明确了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为关联方,建议上市公司应将公司与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3.5关联方认定中涉及的关键词



经对比,“控制”一词的内容几乎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的一致,但上交所、深交所又对控制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重大影响”一词,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概括性规定一致,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其又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可能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发布之前就已经实行了,对“重大影响”的界定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有一定的出入,且有一定的局限性。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仅出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其他法律法规基本都是将“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相关要义融合进“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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