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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市政配套费契税如何入账(市政配套费契税计入什么科目)

文|金穗源商学院


问:2017年7月, 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13500万元,取得了带省财政监制章的票据,缴纳大市政配套费1100万元。当地规定契税为3%,缴纳契税438万元,请问所缴契税可否计入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了契税。长期以来。企业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计入土地成本,税法一直没有明确, 31文件第一次明确了把契税计入土地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契税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土地的账面价值,计入开发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税法的规定,契税都应当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220号)给予了明确。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契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是否允许加计扣除30%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就是日常所讲的加计扣除30% 。国税函[2010]220号已经允许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契税就应当享受加计3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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