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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法规都有哪些(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

消防法and相关法律法规


第1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1)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则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1次/年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除履行“上述单位”外)


1)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其它单位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但可与其它培训合并)


(3)其它。1)同一建筑物由2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消防设施、消防车道进行统一管理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3)任何单位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于支援;火灾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不可立即清理现场)4)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建部)、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1)“住建部”承担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1)住建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大型人密场所等)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建部”审查,“住建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应当向“住建部”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样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建部”备案,“住建部”应当进行抽查


3)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样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法》规定了罚款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四、“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了解)(即使建筑整体验收合格后,如出现该使用功能场所建筑内的后改变为该功能的场所也需重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要求★★★


(1)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法人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即为大型群众性活动


(2)根据《消防法》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六、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or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以及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CCCF)的消防产品,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国家标准or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质监部会同应急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按国务院质监部会同应急部规定的办法,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使用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and执业人员的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待修订,最新)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既包括执业管理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也包括非执业管理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将“执业”修改为“从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鉴于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需要生产企业授权,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不应属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范围。将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安全管理咨询、消防宣传教育咨询纳入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所有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由原来的20年调整为6年。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3个等级资质”的相关要求


1)取得1级资质2年以上申请日之前2年内无违法执业记录具备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方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经许可后,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2级资质不满3年不能申请1级资质


——对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2个等级资质” 1级资质(全国范围执业,跨省应设分支机构)可从事区域、社会单位、大型活动、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消防安全评估可从事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咨询活动2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可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可从事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咨询活动


2)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是3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执业范围,该资质与1、2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无递进关系执业范围不能被涵盖


3)2级资质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4Wm2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4)取得计量认证书“不作为”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的条件之一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筑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是作为”1、2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之一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后应在5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备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项目应签订服务合同并明确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担任项目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为其(自己)施工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但不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合格证明文件(旨在消防设施检测由第三方进行,体现公正性)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的具体要求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对本机构的服务实施质量监督,对书面结论进行技术审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消防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完成服务项目之日起5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按消防就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违法行为”1)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设立明确2)书面结论未签名未盖章3)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等未备案4)从业人员无相应资格


(4)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未发挥作用,未造成人员伤亡、未造成重大损失,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责令整改并罚(1W,3 W)导致伤亡、损失扩大从重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没修好∈2W左右》


八、《消防法》法律责任的规定★★★-★★★-★★★《警- 拘-罚-没-停-吊6类》


《消防法》设警告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产/业)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暂扣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


【21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4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58条】《验收不报备∈5000》建设单位未依法在验收后报“住建部”备案的,由住建部责令改正并罚5000元以下


《设计未过-擅自干、验收未过-擅自用、抽查未过-不停用、人密未过-擅自使∈330(3W,30W)》①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由住建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或使用并罚(3W,30 W)


【59条】《降质-降标∈110(1 W,10 W)》①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由住建部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罚(1W,10 W)


【60条】《器材-设施-消防道、隐患-告知不消除∈55(5000,5W)个人违反∈500or警告》①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or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or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or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or占用防火间距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⑥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消除,责令“单位”改正并罚(5000,5W)“个人”2~4项之一的警告or罚500元以下2~5项经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1条】《易爆并存距不足∈55(5000,5W)》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内or与居住场所安全距离不足,责令停产/业并款(5000,5W)


【64条】《违章指挥-过失火灾-阻警延警-扰乱不听-损伪火场-拆封使用∈拘留(10日,15日)并可罚500,情节轻∈500or警告》①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②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or有报告职责人员不及时报警④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未犯罪,拘留(10日,15日)可并罚500元以下情节轻,处警告罚500元以下


【68条】《人密场所疏导差∈拘留(5日,10日)》人密场所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未犯罪,拘留(5日,10日


【69条】《机构弄虚假∈510(5W,10W)主管-责任人∈15(1W,5W)》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并罚(5W,10 W)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1W,5 W)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附则】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藏书室不算),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2节:相关法律(人大通过的)


一、《城乡规划法》(了解)调整城市、镇、乡、村等居民点及居民点之间的关系,不覆盖全国土地面积的规划


(1)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分别负责制定


(3)明确规划制定的程序。草案在报送审批前予以公告。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4)增加规划的透明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实施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当地的总体规划2)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3)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4)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5)强化监督检查措施。专设“监督检查”章


二、《建筑法》(了解)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1)建筑许可。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


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并非所有的建筑工程都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建筑法》授权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限额,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以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应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投资和规模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3)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或从业资格,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按法定程序采取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


(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产品质量法》(了解)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如果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而被使用,则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另外,服务业中从事经营性服务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配件将其视同销售,纳入《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1)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法《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行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1)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2)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质量有瑕疵的,生产者、销售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应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产品质量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消保证费者合法权益的4个方面


1)明确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力。消费者有权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查询、申诉


2)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有权要求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


3)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有权生产者销售者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并享有诉讼的选择权利以及要求给予及时、合理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4)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后,消费者可以选择协商、调解、协议仲裁、起诉等渠道解决


(4)法律责任


1)处罚的重点主要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制假售假行为,以及其他违法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2)处罚手段多样,如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执照、撤销资格、行政处分、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处罚方式更具有可操作性,如罚款,采用计算货值这种易于计算罚款的基数,并包含了加重处罚


3)处罚的对象范围宽泛不仅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而且还有产品质量中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质量违法活动的运输、保管、仓储、制假技术的提供者


四、《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上,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条件2)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相关职责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资格要求7)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8)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检查9)安全设备管理10)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特殊管理11)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12)危险物品及废弃危险物品监管13)重大危险源管理14)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安全要求15)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16)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17)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责任18)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19)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减轻安全事故伤亡责任2)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从业人员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采取上述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有关赔偿的权利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同时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等义务


(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五、《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对实施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同消防法6项,警- 拘-罚-没-停-吊6类》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罚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严格加以限制的同时,又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各自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予以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5项原则


1)法定原则。处罚的设定、主体、程序都要合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相当。法律规范、处罚行为、违法责任要公开


3)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在于制裁违法者,更为重要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


4)保障权利原则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权、要求举行听证权


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及以上的处罚(整改期内)


(4)行政处罚的2类程序


1)一般程序。由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成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中可能经历的一个阶段,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当场作出较少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少罚款or警告的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国家部门的工作人员)


六、《行政许可法》(了解)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1)行政许可的6项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正/公开/公平/非歧视原则(行政处罚原则:公正/公开)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许可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工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保护,非特殊情况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行政许可


6)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2)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6类事项


1)直接涉及国际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按法定条件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行政许可的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做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许可不予撤销


(4)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针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主要包括:①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③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涂改、倒卖、出租和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④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⑤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⑥被许可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被许可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七、《刑法》★★★★★


(1)7宗罪“概念”


1)失火罪: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3)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劳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or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7)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2)7宗罪“立案标准、刑罚”or关系、均>


1)失火罪


6立案《1死-3伤-50万、2 晌-4倾-10户房》造成>1人死亡造成>3人重伤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S>2公顷造成疏林地/灌木~/未成~/苗圃~S>4公顷造成>10户房屋及基本生活资料烧毁;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3判罚《直接责任3-7年、情节较轻<3年or拘役》


2)重大-消防“责任事故罪”and劳动-群众“重大安全事故罪”


3立案《1死-3伤-100万》造成>1人死亡造成>3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


3判罚《直接责任<3年or拘役、情节恶劣3-7年》与“失火罪”相反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and强令罪


3立案《1死-3伤-50万/矿山100万》造成>1人死亡造成>3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矿山100万);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工程判罚《直接责任人<5年+罚金or拘役+罚金,情节恶劣(5,10)年+罚金》 强令判罚《无罚金、情节恶劣>5年》


第3节: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定的)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了解)


(1)公共娱乐场所的概念。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游艺、游乐、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的室内场所


(2)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办理。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3)公共娱乐场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严禁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


(4)公共娱乐场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紧急疏散方案指定专人在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or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1责任人)


(2)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2项责任制的落实: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一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每一岗)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3)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明确单位动火作业要求明确单位禁止性行为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4)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即,各单位and场所“防火巡查”要求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1次/季防火检查(财政钱,愿意做∴松点)


2)一般企业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至少1次/月防火检查(企业自己钱,一般不愿做∴严格点)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可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4)公共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至少1次/2h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5)“老幼病学”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寄宿制学校: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5)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疏散演练


1)所有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重点为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至少1次/年“消防安全培训”至少1次/半年“应急疏散演练”其他单位至少1次/年“应急疏散演练”公共聚集场所至少1次/半年“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还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应立足于单位自主开展,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开展,但不强制委托


(6)建立消防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翔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表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他单位:也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7)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把)消防安全管理人(副职)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把)统筹、批准、提供、组织督促、组织制、建立、贯彻、掌握


消防安全管理人(副职)拟定、组织实施、组织制、组织开展、组织管理、报告


1)将消防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组织保障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通道和出口畅通


5)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组织管理专职、义务消防队


7)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部门管理职责。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执业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中


(2)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创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社厅)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重点,对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培训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19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1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2)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3)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4)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等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4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2)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了解)


(1)适用范围。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2)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包括。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4)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3)分级监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重点。公安派出所可对居民区的物业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火灾隐患,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1)影响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整改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影响防火灭火功能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4)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整改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情形


五、《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调查任务。火灾原因,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教训


(2)管辖分工。根据具体情形分:地域~、共同~、指定~、特殊管辖,一般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3)调查程序。简易~1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一般~≥2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财产直接损失轻微人员没有伤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无放火嫌疑《财产轻微无伤亡、事实确凿非放火》


(4)复核。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起15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六、《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该规定


(2)市场准入。1)强制性认证制度。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2)技术鉴定制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使用


(3)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不得生产应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应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3)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4)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分别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使用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的消防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复查


(5)法律责任。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各类场所在使用领域存在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以及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了解)


(1)审批主体和监管职责。1)统一审批主体。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统一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2)明确监管职责。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3)推动行业自律。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注册审批的条件和程序。1)明确审批程序。针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3种资格注册许可类型,分别规定申请材料、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2)明确不予注册情形。根据注册后可能发生的情形,借鉴其他行业注册管理的通行做法,规定了8种不予注册情形3)明确执业印章使用要求。加强执业监督,便于追溯执业责任


(3)注册执业制度。1)确定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起1年内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2)明确执业范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执业。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3)规范执业文件。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类型划分,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书面结论文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等5类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确认的执业文件所需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制度。4)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6项权利、4项义务和7类禁止行为


(4)继续教育制度。1)明确参加继续教育的义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将其作为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必备条件2)明确继续教育组织实施主体。国务院救援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3)明确继续教育方式。规定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形式按照相应级别进行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完成也不违法)


(5)监督检查。1)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方式和内容。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的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并对监督抽查的措施和内容进行明确。2)建立执法联动制度。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由注册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注销注册、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注册等处理3)完善法律责任。对注册消防公司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明确的救济途径;同时,根据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要求,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


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了解)


(1)适用范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或由其会同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其职称相关的考试


(2)处理权限。“人社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社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3)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给予“该科目”成绩无效处理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携带通信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不改正的;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信息和考试信息的;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记不一致的;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2)给予“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信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其他应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给予“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长期”的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4)终止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上述2)3)条处理;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2)3)条处理


6)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上述2)3)条处理


(4)考试工作人员纪违规行为处理


1)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1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开始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未执行回避制度;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2)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卷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卷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违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有“人社部”统一建立。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全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6)救济权利。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述


第4节:规范性文件


一、《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1)注册消防工程师概念。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检测等消防安全技术改造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一级二级


(2)监督管理。国务院人社部and消防救援机构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3)资格考试。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社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4)注册执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1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or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注册申请资料。执业范围: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2)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培训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6)国务院消防机构或省级消防机构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等


(5)聘任优先。考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检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6)权利与义务。消防工程师权利(自主的)1)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3)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接受继续教育5)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消防工程师义务(必须的)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3)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5)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6)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7)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附注1(了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64”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43”,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32”,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21”,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1”,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应相应增加1年


——附注2(了解)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


(1)考试组织实施机构。人社部、国务院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委托人社部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主管部门和救援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2)考试科目设置。一级:《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分3个半天进行,前2个科目均2.5h,第3个科目3h。二级:《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分2个半天进行,第1个科目均2.5h,第2个科目3h(3)考试成绩管理。一级: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合格二级:2个考试年度内(4)免试条件。一级符合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附注3(了解)注册消防工程师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我国现行执业资格制度设计形式,通常在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前,对部分已经达到相应条件的人员经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查后,认定其取得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即是参照我国现行执业制度资格制度通行做法而制定的特许资格办法,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该办法主要包括:申请条件、认定组织、认定材料、认定程序、申报日期及要求等内容


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了解)


(1)继续教育的范围。对象是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课时安排。主要内容:消防法律法规执业道德规范消防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学时《技术12余平分》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积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and执业道德规范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学时


(3)继续教育的方式。主要采取网络教学形式。省级消防机构,可采用实操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补充教学


(4)禁止行为及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继续教育学时:1)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2)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或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的3)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了解)


(1)概念。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2)职业资格证书作用。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3)主要原则。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我国公民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均可申请


(4)国家互认。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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